湘潭县乌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5-09-12 09:30
附件1
乌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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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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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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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检查 |
对妨害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党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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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检查 |
对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党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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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检查 |
对村(居)务公开的组织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党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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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检查 |
乡镇所属企业档案管理的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8号)第九条 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九)对乡镇企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八章 监督管理(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接受并配合档案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档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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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检查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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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检查 |
民间信仰活动及相关场所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1号)第四条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或综合执法机制,对民间信仰活动及相关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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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检查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强化政权意识,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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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检查 |
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群防群控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做好金融风险群防群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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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检查 |
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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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检查 |
义务教育防辍学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帮助辍学学生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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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检查 |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巡查 |
镇人民政府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防溺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主体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开展预防溺水巡查;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校共享;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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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检查 |
实际居住人口登记情况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联合乡镇派出所) |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公布,第310号修改)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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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检查 |
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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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检查 |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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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检查 |
反恐怖主义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要求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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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检查 |
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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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检查 |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
镇人民政府 |
财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四条 乡镇财政机构具体负责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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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 检查 |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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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检查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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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检查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配合(县优居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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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检查 |
土地管理巡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习、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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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检查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开发整理的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确保耕地质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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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检查 |
地质灾害隐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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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 检查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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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 检查 |
设施农业项目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六、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指导、备案管理和退出监管,及时制止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项目做到一次全覆盖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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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检查 |
矿产资源保护督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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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 检查 |
测量标志保护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相关行业部门 |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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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 检查 |
环境保护日常巡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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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 检查 |
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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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 检查 |
焚烧秸秆巡查和管控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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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 检查 |
土壤污染防治企调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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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 检查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隐患排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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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 检查 |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生态事务中心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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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 检查 |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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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 检查 |
农村水利设施蓄水用水和水工程安全管理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使用的水库、山塘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建立蓄水用水和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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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 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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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 检查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2012年3月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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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 检查 |
防汛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应当在汛期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乡镇、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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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 检查 |
抗旱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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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 检查 |
动物防疫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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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 检查 |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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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 检查 |
重点水域禁捕区域日常巡护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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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 检查 |
监督检查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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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 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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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 检查 |
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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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 检查 |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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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 检查 |
突发事件应对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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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 检查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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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 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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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 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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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 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队)及相关行业部门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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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 检查 |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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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 检查 |
护林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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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 检查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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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 检查 |
住宅小区电动车安全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队) |
《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受托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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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 检查 |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
镇人民政府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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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 检查 |
村庄规划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及巡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重点加强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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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 检查 |
土地流转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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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 检查 |
耕地保护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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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 检查 |
大气污染防治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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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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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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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 许可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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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 许可 |
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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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 许可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耕地、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经济发展办公室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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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 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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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 许可 |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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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 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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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 许可 |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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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 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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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 许可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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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 许可 |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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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 许可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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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 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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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 许可 |
村庄工程建设初审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农用地转用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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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 许可 |
村民建设住宅的审批和验收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生态事务中心 |
《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身份证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设计图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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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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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 处罚 |
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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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 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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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 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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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 处罚 |
对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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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 处罚 |
对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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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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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 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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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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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 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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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 处罚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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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 处罚 |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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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 处罚 |
对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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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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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 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十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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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 强制 |
对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的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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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 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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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 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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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 强制 |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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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 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技术指导报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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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 强制 |
对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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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 强制 |
对乡村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事务中心 |
《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虚假资料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涉及村庄建设禁止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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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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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 给付 |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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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 给付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管理和给付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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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 给付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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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 给付 |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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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 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第三条第(二)点 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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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 给付 |
优抚对象临时补助给付 |
镇人民政府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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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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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 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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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 确认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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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 确认 |
病残儿医学核实调查审核转报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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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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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 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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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 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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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 裁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
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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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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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其他 |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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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其他 |
自然灾害受灾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初审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生态事务中心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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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其他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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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其他 |
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 |
镇人民政府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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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其他 |
企业使用童工监督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第二款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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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其他 |
爱国卫生活动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之内。 |
备注: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能对上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认领,无相应职能或无相应执法对象的事项不需认领。
2.根据本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逐项明确具体承办机构。
3.如遇法律法规修改或职能调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作相应修改、增列事项。
附件2
乌石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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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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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2.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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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企业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迫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
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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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业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20修正)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2.突发事件隐患排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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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企业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队) |
辖区内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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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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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承包经营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辖区内涉及土地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 |
1.土地申请、建设项目许可情况; 2.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 3.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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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涉企农村土地流转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2.《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发〔2024〕14号)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一)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亩的,或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不足100亩的,无需审批但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等,制定辖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履行相关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辖区内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企业 |
1.流转1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亩或者流转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2.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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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企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企业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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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企业土地管理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违法信息共享、违法案件查处和举报等制度,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土地管理相关职责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配合县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情况; 2.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排查; 3.土地管理其他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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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企业耕地保护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年修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止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闲置、荒芜,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五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土地管理相关职责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涉及耕地企业 |
1.耕地闲置、荒芜情况排查; 2.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排查; 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 4.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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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企业设施农业项目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六、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指导、备案管理和退出监管,及时制止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项目做到一次全覆盖巡查……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设施农业企业 |
设施农业项目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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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企业水利工程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水利工程企业 |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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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企业农资产品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从事农资经营的企业、门店 |
1.农资产品质量、标签、包装等情况; 2.对从事农资产品企业、门店经营许可的检查; 3.农资产品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等情况; 4.是否存在违法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过期农药等情况;5.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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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企业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饲养动物及销售动物、动物制品的企业 |
1.疫情排查; 2.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3.受委托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4.流行病排查; 5.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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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企业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 |
生猪屠宰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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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乡村旅游经营者 |
旅游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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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防溺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主体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开展预防溺水巡查;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校共享;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 |
1.安全管理相关情况,如安全保护设施、措施等; 2.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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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2.《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任务,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四)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和垃圾等生物质禁烧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管执法。 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第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生态事务中心 |
辖区内排污企业 |
1.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气、废水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达标;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如是否正常运转、维护记录是否完整;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4.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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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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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企业从事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2修正)第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
生态事务中心 |
辖区内产废企业 |
1.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情况; 2.因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3.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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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企业矿产资源保护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2.《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一)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三)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乡镇煤矿的矿长和办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矿产资源企业 |
1.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2.矿山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3.矿产资源保护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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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企业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修订)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企业 |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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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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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辖区内小作坊、餐饮和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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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隐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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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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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涉企养老服务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1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的运营管理。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 |
1.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2.设施、网点运营情况; 3.管理综合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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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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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2.《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第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职业病防治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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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企业档案管理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8号)第九条: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街道档案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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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档案管理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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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情况; 2.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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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企业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检查,如企业防洪设施、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等; 2.对蓄滞洪区企业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的检查; 4.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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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监测责任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情上报制度;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监测预警、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进行巡查……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地质灾害隐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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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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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辖区内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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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能对上述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认领,无相应职能或无相应检查对象的事项不需认领。
2.根据本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逐项明确承办机构。
3.根据本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检查对象明确具体数量及抽查比例,数量较少时可直接明确具体检查对象名称。
4.如遇法律法规修改或职能调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作相应修改、增列事项。
附件3
2025年度乌石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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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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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综合执法队等多部门联合检查 |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抽查比例50%) |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2.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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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企业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迫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综合执法队等多部门联合检查 |
辖区内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检查比例100%) |
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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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业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20修正)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各类企业(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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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2.突发事件隐患排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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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企业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队)牵头,综合执法队、联合派出所等多部门联合检查 |
辖区内各类企业(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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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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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承包经营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
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等多部门联合检查 |
辖区内涉及土地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检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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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申请、建设项目许可情况; 2.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 3.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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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涉企农村土地流转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2.《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发〔2024〕14号)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一)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亩的,或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不足100亩的,无需审批但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等,制定辖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履行相关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辖区内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企业(检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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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转1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亩或者流转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2.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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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企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经济发展办公室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企业(检查比例100%)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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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企业土地管理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违法信息共享、违法案件查处和举报等制度,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土地管理相关职责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牵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各类企业(检查比例100%) |
1.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情况; 2.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排查; 3.土地管理其他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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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企业耕地保护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年修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止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闲置、荒芜,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五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土地管理相关职责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牵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涉及耕地企业(检查比例100%) |
1.耕地闲置、荒芜情况排查; 2.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排查; 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 4.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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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企业设施农业项目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六、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指导、备案管理和退出监管,及时制止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项目做到一次全覆盖巡查……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辖区内设施农业企业(检查比例100%) |
设施农业项目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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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企业水利工程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水利工程企业(检查比例100%) |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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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企业农资产品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从事农资经营的企业、门店(抽查比例50%) |
1.农资产品质量、标签、包装等情况; 2.对从事农资产品企业、门店经营许可的检查; 3.农资产品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等情况; 4.是否存在违法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过期农药等情况;5.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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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企业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饲养动物及销售动物、动物制品的企业(抽查比例50%) |
1.疫情排查; 2.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3.受委托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4.流行病排查; 5.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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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企业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检查比例100%) |
生猪屠宰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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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乡村旅游经营者(检查比例100%) |
旅游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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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防溺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主体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开展预防溺水巡查;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校共享;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检查比例100%) |
1.安全管理相关情况,如安全保护设施、措施等; 2.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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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2.《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任务,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四)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和垃圾等生物质禁烧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管执法。 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第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生态事务中心 |
辖区内排污企业(抽查比例50%) |
1.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气、废水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达标;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如是否正常运转、维护记录是否完整;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4.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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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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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企业从事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2修正)第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
生态事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产废企业(检查比例100%) |
1.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情况; 2.因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3.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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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企业矿产资源保护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2.《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一)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三)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乡镇煤矿的矿长和办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矿产资源企业(检查比例100%) |
1.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2.矿山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3.矿产资源保护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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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企业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修订)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企业(检查比例100%) |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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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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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小作坊、餐饮和食品摊贩(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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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隐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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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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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涉企养老服务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1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的运营管理。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检查比例100%) |
1.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2.设施、网点运营情况; 3.管理综合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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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抽查比例50%) |
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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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2.《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第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抽查比例50% |
职业病防治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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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抽查比例50% |
1.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情况; 2.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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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企业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等多部门参与 |
辖区内各类企业(抽查比例50% |
1.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检查,如企业防洪设施、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等; 2.对蓄滞洪区企业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的检查; 4.其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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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监测责任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情上报制度;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监测预警、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进行巡查…… |
生态事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 |
辖区内各类企业(检查比例100% |
地质灾害隐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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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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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辖区内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抽查比例50% |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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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附件1《 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形成《XX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后,结合监
管检查任务,逐项编制《XX年度XX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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