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59176 发布机构:易俗河镇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湘潭县易俗河镇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05)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5-01-26 10:11

  被处罚对象:何xx

  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xx村

  身份证号码:430321************

  何xx 倒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11月4日,何xx在未获得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核准的条件下,在易俗河镇白云村白云组倾倒30车土石方,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据二:执法证据表(现场照片);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权利告知、处罚先行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湘潭县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4030900****00011)缴纳。到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督电话:07315788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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