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白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3-08-17 17:14
当事人(单位)周** 性别:男 年龄:58岁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05月 手机号码:1897321****
身份证号码:43032119**********
工作单位和职务:务农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县白石镇******
经查实,2023年2月25日白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发现,周**在白石镇杏花村新建组对大面积森林树木进行砍伐,砍伐面积为14.08立方米,材积为7.95立方米,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等手续,属于滥砍滥伐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周**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2、现堪笔录;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两张。
我单位已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进行了签收,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滥砍林木价值的四倍罚款壹万肆千叁佰壹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湘潭县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43004531063052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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