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1-954053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湘潭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含考试收费)(更新至2021年6月20日)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1-06-29 15:21

部门

收  费  项  目

项目

级别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文件

备    注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级

元/人

110

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

其中:推荐部门10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100元。

二、卫生健康

2.社会抚养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财规〔2000〕29号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1)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2)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3)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证。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30%

(执收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1)男女双方子女数量不一致的,按各自子女确定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性质;(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生育第二个子女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施行后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处理;(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①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2-6倍

(执收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②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6-8倍

(执收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③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所收社会抚养费

依次增加3倍

(执收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④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所收社会抚养费

乘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数

(执收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卫生健康

⑤非婚生育或非法收养的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依子女数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和“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

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仅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的,不视为非婚生育。原无子女无配偶的男女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一年内补办结婚证的,免予处理,逾期未补办的,一律从轻按2倍征收。(执收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其他违法生育的

违法生育收养所收社会抚养费

2倍

其他违法生育的包括以下行为:(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2)谎报婴儿死亡的;(3)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执收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元/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财综[2003〕27号

财税〔2016〕14号

湘财综〔2016〕48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①省级鉴定

中央

1900

(执收单位: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②市州级鉴定

中央

1300

(执收单位: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在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收取。(执收单位: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①职业病诊断

元/例

二、卫生健康

A、尘肺

500

B、职业中毒

700

②尘肺病会诊阅片

元/张

20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中央

元/例

3500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财综〔2008〕70号

财税〔2016〕14号

湘财综〔2016〕48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执收单位: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4、预防接种服务费

中央

元/支剂

20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办发〔2002〕57号

财综〔2002〕72号

财综〔2008〕47号

财税〔2016〕14号

湘财综〔2016〕48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收取。含诊查、注射、留观、卫生耗材等费用(执收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疫苗储存运输费

省级

元/支剂

9.5

国务院令第668号

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对二类疫苗收取(执收单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省级

元/人·次

110

国发明电〔2020〕14号

湘财税〔2020〕12号

(执收单位:我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

7、考试考务费

元/人·科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有关规定制定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执收单位: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二、卫生健康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中央

财税〔2016〕14号

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

(2)医师(含中医类)资格考试费

中央

财综〔2011〕94号

财税〔2016〕14号

财税〔2016〕105号

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

(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

中央

财税〔2016〕14号

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

(4)卫生(含中医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中央

财税〔2016〕14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

(5)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出师考试、确有专长考核)

省级

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

三、住房城乡建设

8、考试报名费(房地产评估师考试收费)

中央

元/人·科

25

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号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项目及标准另行下文。共四科,不含上缴中央的考务费。

四、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

9、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对临时停车和三轮车、摩托车等免收。

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执收单位: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

(1)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工程项目)

元/平方米·日

①市、州

0.75

②县(市)

0.5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中央

实时造价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收取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一倍收费。(执收单位:市、县(市)区住建行政管理部门)

五、国土资源

10、土地闲置费

中央

元/亩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湘财综〔2008〕68号

湘财综〔2015〕5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免的。(执收单位: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

五、国土资源

11、土地复垦费

中央

元/亩

土地复垦费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

湘财综〔2015〕5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免的。(执收单位: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

12、耕地开垦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湘财综〔2015〕5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免的。(执收单位: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

优等

水田

每亩

78000

旱地

每亩

52000

高等

水田

每亩

74000

旱地

每亩

46000

中等

水田

每亩

66000

旱地

每亩

38000

低等

水田

每亩

59000

旱地

每亩

37000

五、国土资源

13、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财税〔2019〕45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执收单位: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

(1)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住宅类

元/件

80

非住宅类

元/件

550

证书工本费

元/件

10

收费优惠减免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六、

环保

14、考试考务费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执收单位:国家环保部门)

(1)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财税〔2015〕68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2)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财综〔2007〕41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财综〔2007〕41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七、交通

20、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中央

元/人·次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财综〔2010〕39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道路运管部门)

(1)道路旅客、货物运输考试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

15、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遗失补证费

省级

元/证

20

财综〔2010〕39号

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执收单位:道路运管部门)

16、内河船员考试

元/人·次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价费字〔1992〕191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道路运管部门)

八、农业农村

17、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中央

财综〔2009〕71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农业主管管部门)

九、水利

18、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湘财综〔2014〕49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根据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水务部门)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元/平方米

1.00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

①建设期间

元/平方米

1.00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②开采期间

元/吨

0.7

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元/立方米

1.00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元/立方米

1.00

根据土、石、渣量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19、水资源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价费字〔1992〕181号

财综〔2003〕89号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财税〔2016〕2号

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

根据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水务部门)

九、水利

(1)地表水

①工业取水

元/m3

0.1

②生活取水

元/m3

0.1

③公共供水取水

元/m3

0.08

④水力发电取水

元/千瓦小时

0.003

⑤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元/千瓦小时

0.003

在开征水资源税前暂按0.0015元/千瓦小时标准执行

⑥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元/千瓦小时

0.001

⑦特种行业取水(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元/m3

0.20

(2)地下水

①公共供水取水

元/m3

0.15

②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

元/m3

1

湘发改价费[2018] 683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③其他取水

A、供水管网覆盖区

元/m3

0.70

B、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元/m3

0.20

20、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财综〔2006〕37号

财税〔2015〕68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水务主管部门)

十、工业和信息化

2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央

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湘价费〔2009〕139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按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执收单位:市经信部门)

(1)无绳电话系统

元/基站·年

120

(2)电视台

①市州级台

元/套节目·年

8000

②县级台

元/套节目·年

4000

(3)广播电台

①市州级台

元/套节目·年

400

②县级台

元/套节目·年

80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①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元/艘·年

1600

②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元/艘·年

800

③功率≥20吨马力的渔船

元/艘·年

80

十、工业和信息化

(5)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①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元/频点·年

800

②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元/台·年

80

(6)微波站(发射)〔有线电视传输(MMDS)〕

元/站·兆赫·年

480

(7)地球站

元/站·兆赫·年

200

(8)边远农村地区“村通工程”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

元/基站·年

60

23、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水务主管部门)

24、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财综〔2011〕90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通信管理部门)

25、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财综〔2012〕51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通信管理部门)

十一、统计

26、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计价格〔2002〕964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十二、财政

2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价费字〔1992〕333号

发改价格〔2013〕2511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财政部门)

28、注册会计师考试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收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规定执行。(执收单位:财政部门)

十三、人防

2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元/m2

896

国发〔2008〕4号

计价格〔2000〕474号

中发〔2001〕9号

湘财综〔2015〕5号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

财税〔2019〕53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费.根据湘财综〔2015〕5号文件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执收单位:人防部门)

十四、公安

30、证照费

湘财综〔2010〕15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从2016年4月18日起执行(执收单位:公安交警部门)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费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A、有效期不满一年

元/人

400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一人加收400元。

B、有效期一年(含一年)至三年以内

元/人

800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一人加收800元。

C、有效期三年(含三年)至五年(含五年)

元/人

1000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一人加收1000元。

D、减少偕行人

元/人·次

200

E、居留许可变更

元/次

200

②永久居留申请

元/人

1500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③永久居留证

元/证

300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A、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证

元/证

300

十四、公安

B、丢失、损坏换领证

元/证

600

④出入境证

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湘财税[2020]22号

①因私护照(即普通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

元/本

120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A、一次有效

元/证

15

B、二次有效

元/证

50

C、多次有效

元/证

80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元/证

60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A、前往港澳通行证

元/证

40

B、非公务活动往来港澳签注费

a、一次有效签注

元/件

15

b、二次有效签注

元/件

30

c、短期多次有效签注(不超过一年)

元/件

80

十四、公安

d、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

元/件

120

e、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元/件

160

f、长期多次有效签注(三年以上,含三年)

元/件

240

C、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

元/项·次

20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A、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元/证

40

B、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

元/证

200

C、补办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元/证

200

D、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收费

a、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元/件

20

b、一年(含一年)以内多次有效签注

元/件

100

c、一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居留签注

元/件

100

d、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元/件

50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元/证

8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十四、公安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16〕352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A、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元/证

30

B、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

元/证

60

C、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元/证

15

D、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元/件

a、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一次签注、延期

元/项·次

15

b、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

元/件

80

c、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加注

元/项·次

20

⑦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

人/证

成人350

儿童230

湘财税[2020]22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价费字〔1992〕240号

财综〔2012〕97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湘财综函〔2017〕20号

①居民户口簿

元/证

8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收取费用。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籍簿内芯每页2元。

②户口迁移证

元/证

5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费用

十四、公安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元/证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财综〔2004〕8号

发改价格〔2005〕436号

财综〔2007〕34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财税〔2018〕37号

根据财税〔2018〕37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证时免收。

①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元/证

10

②丢失补领或损毁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元/证

40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含托架)

①汽车反光号牌

元/副

100

补发号牌100元/幅

②摩托车反光号牌

元/副

35

补发号牌70元/幅

③挂车反光号牌

元/副

50

补发号牌50元/幅

④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

元/副

40

不反光号牌25元/幅,补发号牌40元/幅

⑤临时号牌(纸质)

元/证

5

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号牌5元/幅

⑥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元/个

1

十四、公安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①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元/证

10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15元/证

②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元/证

10

补发证10元/证

③驾驶证工本费

中央

元/证

10

湘财综函〔2017〕20号

36、外国人签证费

中央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执收单位:公安部门)

非对等国家

零次签证

元/件

160

‚一次签证

元/件

168

ƒ二次签证

元/件

252

④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元/件

420

⑤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元/件

635

⑥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

元/件

672

⑦一次团体签证

元/人·件

130

⑧二次团体签证

元/人·件

170

⑨团体签证分离

元/件

160

十四、公安

⑩增加、减少携行人

元/件

160

31、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中央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1996〕89号

公通字〔2000〕99号

(执收单位:公安部门)

32、考试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湘财综〔2017〕16号

从2016年4月18日起执行(执收单位:公安交警部门)

(1)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元/人·次

80

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10%,市州60%,县(市)区30%

①理论考试

40

②军事列队训练考核及体能测试

40

(2)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中央

①汽车(考领A1、A2、A3、B1、B2、C1、C2、C3、M、N、P)

元/人·次

510

一、具体收费标准: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50元/人·次。2、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费:汽车200元/人·次;残疾人专用汽车15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60元/人·次。3、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考试费:汽车260元/人·次;残疾人专用汽车21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60元/人·次。

二、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科目考试,考试费按上述标准执行。科目三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和重新考试免费,不得另行收费。

②三轮汽车(C4)、摩托车(D、E、F)

元/人·次

170

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

元/人·次

410

十五、法院

33、诉讼费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行〔2003〕275号

湘价费〔2007〕154号

湘价费〔2012〕80号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执收单位:法院)

十五、法院

(1)案件受理费

湘价费〔2007〕154号

①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B、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

2.5%

C、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

2%

D、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

1.5%

E、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

1%

F、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

0.9%

G、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

0.8%

H、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0.7%

I、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

0.6%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

②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湘价费〔2012〕80号

A、离婚案件

元/件

200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a、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b、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300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a、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十五、法院

b、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

1%

c、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C、其他非财产案件

元/件

80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湘价费〔2012〕80号

湘发改价费〔2017〕263号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A、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800

B、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④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元/件

70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2)申请费

湘价费〔2007〕154号

①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A、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50-500

B、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a、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b、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

1.5%

c、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

1%

d、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0.5%

十五、法院

e、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C、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A、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元/件

30

B、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

1%

C、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③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④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⑥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⑦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元/件

1000-10000

B、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元/件

1000-5000

十五、法院

C、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元/件

1000-5000

D、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元/件

1000

E、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元/件

1000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当地同类人员日均工资水平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每日最高不超过500元。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按A4纸0.5元/张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复制工本费。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4)诉讼费中其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和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相关条款执行。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十七、教育

34、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

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

(执收单位:公办幼儿园)

35、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中小学校)

十七、教育

36、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财综〔2004〕4号

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中等职业学校)

37、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含广播电视大学)

中央

详见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教财〔1992〕42号

价费字〔1992〕367号

教财〔1996〕101号

计办价格[2000〕906号

计价格〔2002〕665号

计价格〔2002〕838号

教财〔2003〕4号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教财〔2005〕22号

教电〔2005〕333号

发改价格〔2005〕2528号

教财〔2006〕2号

教财〔2006〕7号

发改价格〔2006〕702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财教〔2013]19号

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湘发改价费〔2017〕556号湘发改价费〔2017〕557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99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高等学校)

38、考试报名考务费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1)初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十七、教育

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生物、历史、地理、体育)

省级

元/生·科

10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初中毕业生(执收单位: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

省级

元/生·科

14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高中毕业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2)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中央

价费字〔1992〕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①普通高考报名费

元/生

40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②普通高考考试费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A、语、数、外(普通高考)

元/生·科

30

B、文理科综合(普通高考)

元/生

60

C、普通高考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报名考务费

教财〔2006〕2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

a、音乐类专业(含播音与主持、舞蹈、影视表演、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摄像等)

元/生

220

需初试(加试或面试)的专业另加收100元/生,声乐类考生确需钢琴伴奏的另加伴奏费20元/生

b、美术类专业(含书法教育、高职对口招生美术和服装专业)

元/生

170

含阅卷费。高职对口招生服装专业另加收材料费50元/生

c、体育类专业

元/生

280

体育竞赛优胜统一测试160元/生

D、自主招生

(执收单位:高校报名点)

a、本科

元/生

200

考生

b、专科

元/生

100

考生

E、单独招生

(执收单位:高校报名点)

a、本科

元/生

100

考生

b、专科

元/生

80

考生

③成人高考考试费

A、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考务费

元/生

160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B、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费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教财〔2006〕2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十七、教育

a、考试费

元/生

1

b、试卷费

元/生·科

3

(3)研究生招生考试

中央

教财〔1992〕42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教财〔2006〕2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考生

①博士生入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生

350

考生(执收单位:高校报名点)

②研究生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生

200

考生(执收单位: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和高校报名点)

③研究生复试费

元/生

120

考生(执收单位:高校报名点)

④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务费

计价格〔2000〕545号

教财〔2006〕2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考生(执收单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高校报名点)

A、外国语

元/生·科

100

B、学科综合

元/生·科

100

⑤论文答辩费

元/次

1200

适用于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再次答辩的(执收单位:高校报名点)

⑥选(重)修课程

A、选修本专业基本课程外其他课程和外校学生选修课程

元/学分

500

考生(执收单位:高校报名点)

B、重修费

元/学分

500

限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央

价费字〔1992〕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①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元/人·科

48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授权考点和高校报名点)

十七、教育

②自考注册制助学班考籍管理费

元/人·年·专业

按学费的7%

办学单位(执收单位:办学单位)

③自学考试初次报名参考新生考籍证工本费(IC卡,含防伪准考证)

元/证

20(换证10)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④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

元/生·科

120

考生(执收单位:主考院校)

⑤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

元/生

300

考生(执收单位:主考院校)

⑥自考省际转籍手续费

元/人·次

50

考生(执收单位:省、市、州教育考试机构)

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审定费

元/证

90

考生;补办毕业证明材料加一倍收费(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

⑧自考点考费

元/人·科

200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

⑨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

元/人·科

110

财综字〔1999〕110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

(5)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中央

价费字〔1992〕367号

发改价格〔2008〕3699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省教育厅)

①四级笔试考试费

元/人·次

26

考生

②六级笔试考试费

元/人·次

28

考生

③四、六级口语考试费

元/人·次

50

考生(执收单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授权报名点)

④应用能力考试费

元/人·次

25

考生(执收单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授权报名点)

(6)计算机等级考试

中央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授权报名点)

十七、教育

①一、二、三级考试

元/人

95

考生

②四级考试

元/人

145

考生

(7)成人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省级

元/生

50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省教育行政部门)

(8)职业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

省级

元/人

35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高职、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科院)

(9)职业学校英语等级(一、二、三级)考试

省级

元/生

16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高职、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科院)

(10)职业学校毕业抽考

省级

元/人·科

5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高职、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科院)

(11)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省级

元/生·模块

100

财综字〔1999〕110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发改价格〔2008〕3699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授权报名点)

(1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中央

财综字〔1999〕110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授权报名点)

①一级、一级B、二级

元/人·次

135

考生

②三级、四级、五级

元/人·次

155

考生

(13)普通高考外语专业口试报名测试

省级

元/生

50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14)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费

省级

元/生·科

100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考生(执收单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15)教师资格考试

中央

财综〔2012〕41号

湘发改价费〔2015〕745号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教师资格的参考人员;对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之外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收;自2015年8月28日起试行两年。(执收单位:省、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报名点和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

十七、教育

①理论考试费

元/人·科

70

申请教师资格的参考人员

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面试)

元/人

320

通过笔试参加面试的考生

(16)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中央

元/人·次

财综〔2003〕53号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湘价函〔2012〕124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30

在校学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含证书工本费5元)

55

其他人员(含教师、公务员、导游等社会其他行业人员)(含证书工本费5元)

(17)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报名考试

省级

元/人·科

38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省、市(州)、县教育考试部门)

(18)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

省级

元/人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各级教育部门承担教师培训的机构)

①考试费

45

考试合格领证的教师

②培训费

240

中小学教师所在的学校

(19)中小学教师非学历远程教育培训收费

省级

元/人·学时

3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执收单位:参加培训的教师所属学校)

备注:

1、本清单不含国家和省、市级单位在我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环保部门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水利部门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湘财综函[2017]20号)、交通运输部门的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湘财综函[2018]6号)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3、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湘财综函[2017]20号)。

4、我县污水处理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6、根据湘发改函〔2017〕319号规定,财税〔2017〕20号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停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明确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停征的计量收费范围为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明确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

7、若有调整,以国家、省文件依据为准。

8、咨询电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和成本调查股52835265;价格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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