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19-490677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湘潭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19-10-08 16:55

(2019年8月21日)

部门

收费项目

项目级别

收费目录依据文件

收费标准依据文件

备注

一、

住房城乡建设

1、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

中央

财税〔2015〕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二、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

2、城市道路占用(其他项目)

中央

财税〔2015〕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三、

国 土 资 源

3、土地闲置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湘财综〔2015〕5号

4、土地复垦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湘财综〔2015〕5号

5、耕地开垦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湘财综〔2015〕5号

6、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财税〔2016〕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四、水 利

7、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8、水资源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价费字〔1992〕181号

财综〔2003〕89号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11〕19号

湘价费〔2013〕104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财税〔2016〕2号

五、经 信

10、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计价费〔1998〕218号

湘价费〔2009〕139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六、人 防

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国发〔2008〕4号

计价格〔2000〕474号

中发〔2001〕9号

湘财综〔2015〕5号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七、公 安

12、证照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财综〔2010〕15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八、法 院

13、诉讼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行〔2003〕275号

湘价费〔2007〕154号

湘价费〔2012〕80号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九、

食品药品监督

1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湘价费〔2007〕157号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湘财综〔2016〕37号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加急费

备注:

1、本清单不含国家和省级单位在我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环保部门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水利部门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湘财综函〔2017〕20号)、交通运输部门的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湘财综函〔2018〕6号)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3、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湘财综函〔2017〕20号)。

4、住建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该做政府性基金管理(湘财综函〔2017〕20号)。

5、县污水处理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6、若有调整,以国家、省、市文件依据为准。

7、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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