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19-10-08 16:55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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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收费项目 |
项目级别 |
收费目录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依据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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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房城乡建设 |
1、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 |
中央 |
财税〔2015〕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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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 |
2、城市道路占用(其他项目) |
中央 |
财税〔2015〕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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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 土 资 源 |
3、土地闲置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湘财综〔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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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复垦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湘财综〔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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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湘财综〔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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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动产登记费 |
中央 |
财税〔2016〕7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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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 利 |
7、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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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资源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价费字〔1992〕181号 财综〔2003〕89号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11〕19号 湘价费〔2013〕104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财税〔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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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 信 |
10、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计价费〔1998〕218号 湘价费〔2009〕139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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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 防 |
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国发〔2008〕4号 计价格〔2000〕474号 中发〔2001〕9号 湘财综〔2015〕5号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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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 安 |
12、证照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湘财综〔2010〕15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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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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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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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 院 |
13、诉讼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行〔2003〕275号 湘价费〔2007〕154号 湘价费〔2012〕80号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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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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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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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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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食品药品监督 |
1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中央 |
财综〔201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湘价费〔2007〕157号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湘财综〔2016〕37号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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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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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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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续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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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急费 |
备注:
1、本清单不含国家和省级单位在我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环保部门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水利部门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湘财综函〔2017〕20号)、交通运输部门的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湘财综函〔2018〕6号)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3、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湘财综函〔2017〕20号)。
4、住建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该做政府性基金管理(湘财综函〔2017〕20号)。
5、县污水处理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6、若有调整,以国家、省、市文件依据为准。
7、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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