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商务粮食局县级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细则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16-08-17 16:43
根据《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制度汇编,为了认真做好商务工作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申报内容及条件
1、招商引资县设专项资金项目
对县内符合招商引资扶持对象的企业,与财政局联合行文,共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及项目申报表。
2、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基本情况。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单项资金数额在30万以上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3、项目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环保治理措施;4、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5、项目建设最终目标和分年任务;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5、有关资质材料: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基本户开户许可证;2、企业合规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3、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批文复印件。4、湘潭县商务粮食局专项资金申报表。
6、该项目完工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自评材料。
二、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
县商务粮食局根据当年项目支持方向及重点,按有关要求组织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县级财政当年预算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二)项目承担企业需向县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粮食局、财政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三)县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申报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局。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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