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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下班去男友家住算“上下班途中”吗?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6 15:08

  在现代社会,随着工作与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逐渐变得多样化。然而,当这一日常概念与工伤保险制度相结合时,其界定却显得尤为复杂和微妙。特别是在涉及非传统居住形式,如恋爱关系中的留宿地时,是否应将其纳入“上下班途中”的范畴,更是成为了工伤认定中的一大争议点。

  案件背景

  2016年11月9日17时17分许,李婷(化名),一名A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张明的居住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认定,李婷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随后,李婷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男友的居住地并非李婷的经常居住地,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其它居住地址。因此,李婷下班后的行进路线不属于法定的下班途中范畴,其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李婷对此决定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法院还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该条款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李婷下班后返回其男友张明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婷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李婷认为,其基于恋爱关系在较为固定的男友住处往返于工作地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婷男友的居住地并非其日常居住地,而是基于恋爱关系的留宿地。在缺乏证据证明李婷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时,公司提供的宿舍即应视为其居住地。法院还指出,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应考量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权、租赁关系等而具有的合法居住权利,以及基于家庭生活、近亲属关系等具有的居住事实等因素。李婷虽具有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实,但其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畴。因此,男友居住地不能等同于李婷的居住地。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李婷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不属于法定的“上下班途中”范畴,其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婷的诉讼请求。

  李婷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同样依据了《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李婷虽然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其男友的居住地并非其日常居住地,而是基于恋爱关系的留宿地。这一事实在一审中已得到充分论证,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还指出,工伤认定应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承受能力。将基于恋爱关系的留宿地视为居住地,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因此,李婷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婷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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