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33231
发布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目录:执法主体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3-08-16 16:40
一、行政执法主体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六)其他法律法规。
三、执法权限、程序等
| 主体 | 监察执法对象 | 权限 | 依据 | 程序 | 救济渠道 |
|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执法 |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 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送达-结案 | 行政复议(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
|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
| (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 | |||||
|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 |||||
|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 |||||
|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 | |||||
|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
| (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 | |||||
| (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 |||||
| (十)招用童工。 | |||||
| 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执法 |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 | 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送达-结案 | 行政复议(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 |
|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
| (三)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
| (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 |||||
| (五)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 | |||||
|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
|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
| (八)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
|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执法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 | 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送达-结案 | 行政复议(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 |
|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 |||||
|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
| 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执法 | (一)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 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送达-结案 | 行政复议(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 |
| (二)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
| (三)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 |||||
| (四)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 |||||
| 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执法 | (一)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送达-结案 | 行政复议(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 |
| (二)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 |||||
|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
|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 |||||
|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 |||||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执法 | (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送达-结案 | 行政复议(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 |
|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
|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 | |||||
|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 | |||||
| (五)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 |||||
|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执法 |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送达-结案 | 行政复议(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 |
| (二)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 | |||||
| (三)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
四、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五、监督电话
0731-578835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