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2-1046243 发布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目录: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潭县人社监告字〔2022〕2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2-06-28 09:37

被告知人:湖南天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聪,公司住所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11楼110A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存在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告知人承建的湖南山叶贸易有限公司LOW-E玻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2022年5月18日,我局对被告知人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潭县人社监令字〔2022〕11号),责令被告知人于2022年5月27日前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本机关,但被告知人未执行指令。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处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