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潭县民函〔2026〕6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6-03-03 14:52
县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县民政局将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县本级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及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对材料内容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出具初审结论。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县本级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湘潭县民政局
2026年2月28日
附件:
县本级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安排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5年6月30日以前经湘潭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非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参检社会组织应当于2026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材料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2025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A4大小,均需原件。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A4大小,均需原件。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6年3月1日起可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系统(https://113.246.57.67:10100/hnshzz_wt/template/homeShzz.html),输入用户名(用户名为统一信用代码)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选中年检年份为2025年的年检通知,点击右上角“填写年检信息”按钮进行填报并提交。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统计表》,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打印纸质文本,理事情况表、台账信息表无需打印纸质文本。
2026年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关闭。
(二)报送纸质材料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25年度检查相关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县本级社会组织直接报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了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原件)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湘潭县政务中心二楼西厅民政窗口,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湘潭县政务中心二楼西厅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鉴。2024年度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还要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原件)。根据工作需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社会组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五、年检的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5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章程未经核准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其中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档次大于4级),财务管理有违规行为,资金、资产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主要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或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15.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设立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6.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或者违规举办论坛、研讨会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或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开展涉黑涉恶活动,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
21.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23.无法提供活动资金合法来源的;
24.与恐怖组织有资金往来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的。
(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的行为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于年检中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罚则,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六、年检结果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湘潭县民政局官网公告。
七、联系方式
网上填报操作咨询、资料审核联系电话:0731-57711918 (湘潭县政务大厅二楼西厅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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