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县殡葬惠民实施办法》的通知(潭县民发〔2026〕1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6-02-02 08:3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制定的〈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民发〔2025〕2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制定了《湘潭县殡葬惠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县民政局 湘潭县财政局
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1月7日
湘潭县殡葬惠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潭民发〔202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主管全县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工作,负责特困人员“身后事”全程服务保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审批殡葬惠民补贴申请;核发奖补资金;监督管理殡葬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县财政局负责将殡葬惠民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发改局负责核定政府管价范围内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人社局负责社保信息查询和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资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特困人员死亡后12小时内上报信息;指导签订《文明丧葬承诺书》;协助一般对象家属办理殡葬惠民补贴申请、初审、材料收集等相关手续。县域内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规范的殡葬服务,为特困人员及其他特殊群体优先安排节地生态安葬区域。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一般补贴对象】
(一)死亡后按殡葬管理规定实行火葬、不具备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领取资格、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湘潭县户籍居民。
(二)遗体保存期间和火化后不违规举行治丧活动。居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殡仪服务场所举行吊唁活动,不在城区搭棚办丧(包括占道搭棚办丧、居民小区搭棚办丧、公共场所搭棚办丧),不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币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违规操办丧事情况。
(三)遗体火化后应当合法安葬(在合法公墓安葬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没有发生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和硬化墓等殡葬违规行为。
第四条 【特殊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及农村户籍火化居民,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可另行享受相关专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特困人员保障】特困人员逝世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对接,全程保障办理“身后事”,无需家属另行申请。
第三章 补贴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适用于一般对象,按实际发生项目予以补贴,超出部分由经办人自行承担。六项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遗体接运费;72小时内遗体冷藏费;遗体火化费(400元);普通卫生纸棺费(248元);普通骨灰盒费(500元以内);一年期骨灰寄存费。
第七条 【特殊群体额外优惠】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及农村户籍火化居民,额外享受以下政策免费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墓位(由指定陵园提供);可选购低价墓穴或骨灰格位(单价分别不超过3000元、1000元)。
第八条 【特困人员“身后事”兜底保障服务】实行全额兜底保障,包含遗体接运、遗体装殓、遗体冷藏、灵堂布置、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生态安葬。
第九条 【殡葬惠民奖补】未运营公益性公墓的乡镇:对补贴对象家属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已运营公益性公墓的乡镇:对选择入公墓安葬的补贴对象家属,墓位价格(含管理费)高于2000元的补贴2000元,低于2000元的据实补贴。
第十条 【异地火化费用报销】补贴对象在异地火化的,由经办人凭火化证明、费用票据及核实相关情况,由县民政局补贴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超过2000元)。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一般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经办人携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及《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至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对申请人身份及资格进行核实;
(三)核定:县人社局核定是否具备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领取资格;
(四)审批:经县民政局审批后,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减免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特殊群体额外优惠办理流程】
(一)经办人持相关身份证明(低保证、特困证、优抚证、户口簿等)及《湘潭市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至县民政局;
(二)经审核通过后,至指定陵园使用免费生态安葬位置或选购低价墓穴/格位。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身后事办理流程】
(一)信息上报:乡镇应于特困人员死亡后12小时内报县殡仪馆;
(二)遗体接运:县殡仪馆安排遗体接运,协助办理死亡证明及申请表填写;
(三)服务提供: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仪服务;
(四)安葬办理:骨灰安葬至生态安葬区,集中安葬仪式应及时通知家属参与。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申请流程】
经办人持火化证、身份证、银行卡、安葬后照片或公墓安葬证至村委会、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复核后补贴或发放;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殡葬惠民资金纳入预算,由县财政局统筹,确保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结算方式】基本补贴由殡仪馆与县民政局每半年据实结算;奖补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或由公益性公墓直接优惠抵扣;特困人员服务费用:由县民政局与殡葬服务机构据实结算(超出服务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家属自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建立】县民政局及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殡葬惠民工作档案,全面记录申请表、证明材料、服务过程等内容。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专项档案】对特困人员身后事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应包括服务确认单、安葬记录等材料。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对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服务机构发生捆绑消费、缩减服务项目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机制】县民政局对全县殡葬惠民政策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731-57887589)。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1月8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湘潭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
2.《湘潭市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3.《湘潭县殡葬惠民奖补审批表》
4.《湘潭县特困人员身后事服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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