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县民罚决字[ 2025 ] 003 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5-05-14 10:24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A)
通过对你单位涉嫌在杨嘉桥镇**村超标准树立墓碑案件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经查实,你超标准树立墓碑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处罚。
本案定案证据采信理由: 1、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2、王*身份证复印件;3、对王*制作的询问笔录;4、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探图。以上证据均系两名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制作而来,证据形式合法。执法人员已对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以及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的原件进行核实。针对王*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均经被询问人本人签字认可。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探图系执法人员与王*一同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王*本人见证下制作而来,且王*本人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探图上均签字予以认可。以上证据真实性可以采信。综上,上述证据制作形式、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可证明案涉地系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使用,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在使用案涉地违规超标准设立墓碑的违法行为,且在调查期间王*本人对其违法行为均予以承认并如实供述。
本案依据选择的理由为: 针对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的前提下,在杨嘉桥镇金笔村超标准树立墓碑行为,本机关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执法:一、违法行为定性法律依据为:《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减少地面硬化面积,一律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平卧化或不立碑。立式碑的高度不超过0.8米,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
二、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处罚裁量依据:《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本案决定裁量的理由为:在本案中由于你公司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且你获益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民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应对你进行从轻处罚,予以警告。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6个月内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潭县民政局
2025年2月6日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