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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民政局关于撤销湘潭县升农优质稻种植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4-10-21 10:15

  湘  潭  县  民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县民罚字〔2024〕第10号

  当事人:湘潭县升农优质稻种植协会

  住  所:湘潭县湘潭县中路铺镇

  法定代表人:胡述升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团体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检查,连续3年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县民政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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