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13-03-15 09: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将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6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湘潭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股,邮编:411228,电话:0731-57887160。
一、概述
2012年,县城管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的工作主题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力度,深化公开内容,增加公开渠道,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有力推进了城市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
2012年,我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我局召开信息公开工作专题会议,调整充实了县城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刘绵晖为组长、副局长赵伟为副组长,分管城管、园林、市政的负责人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审批股唐虹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梳理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同时,将局有关股室和单位落实信息公开任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评优考核依据。
(二)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保障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注重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备案监督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推动了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依法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三)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局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县城管局网站作为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版面,提升信息整合和互联互通能力,加强县城管局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整合城市管理信息资源,方便公众查阅城管信息。认真做好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更新工作,及时报送、公布工作信息和年度报告。2012年度,我局网站共发布城管新闻56条,公布政策法规、公告告示7条,工作动态56条,答复解决网上投诉88件,城管局网站已经成为各新闻媒体和公众了解城管工作的重要信息源。
二是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的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服务规范,专人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材料进行收集、登记、答复,承诺在限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全年共办理各项审批业务369件。
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建设。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县城管局除了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采用了在湘潭县城管局门户网站开辟专栏,还在局院内设立公开栏、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刊登、播报政府信息等方式,为公众了解信息提供便利。
四是充分发挥城管热线作用。为改进城管为民服务手段、探索城管便民服务机制、提高城管综合服务效能,我局利用城管热线:57803608开通了城管投诉业务,回应百姓呼声,寻求解决之道,进一步提升了城管为民服务的良好政府形象。全年,热线共接听来电89次。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规定,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局积极做好2012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截止2012年底,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04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务信息119条;政策法规类信息7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信息369条;通知公告类信息9条。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局通过门户网站信箱,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开窗口,向社会公开市民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及时答复各类问题。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现阶段我局没有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本局2012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新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有待提升;二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程序性有待完善;三是对局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有待强化。对此,我局将根据《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及时调整充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落实局属各部门信息公开联络员,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切实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工作,切实增强公开效果。进一步规范和梳理公开内容,重点公开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努力畅通以我局在湘潭县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增强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发现总结先进典型,指导各部门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表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 |
条 |
592 |
|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公开信息数 |
条 |
592 |
|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
592 |
|
|
其中:1、政府公报 |
条 |
/ |
|
2、政府网站 |
条 |
592 |
|
3、新闻发布会 |
条 |
/ |
|
4、公共查阅点 |
条 |
/ |
|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条 |
/ |
|
到公开查阅点查阅政府信息人数 |
人次 |
/ |
|
访问政府网站查阅政府信息人数 |
人次 |
/ |
表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统计
|
序号 |
信息种类 |
单位 |
数量 |
序号 |
信息种类 |
单位 |
数量 |
|
1 |
机构职能 |
条 |
119 |
15 |
突出事件处置 |
条 |
88 |
|
2 |
规范性文件 |
条 |
7 |
16 |
食品药品监管 |
条 |
/ |
|
3 |
县政府重要会议 |
条 |
/ |
17 |
产品质量监管 |
条 |
/ |
|
4 |
政府工作报告 |
条 |
/ |
18 |
安全生产监管 |
条 |
/ |
|
5 |
规划信息 |
条 |
/ |
19 |
环保公共卫生 |
条 |
/ |
|
6 |
统计信息 |
条 |
/ |
20 |
人事任免 |
条 |
/ |
|
7 |
财政报告 |
条 |
/ |
21 |
城乡建设 |
条 |
/ |
|
8 |
行政收费 |
条 |
/ |
22 |
公益事业 |
条 |
/ |
|
9 |
政府采购 |
条 |
/ |
23 |
征地拆迁补偿 |
条 |
/ |
|
10 |
行政许可 |
条 |
369 |
24 |
救济款项管理 |
条 |
/ |
|
11 |
重大建设项目 |
条 |
/ |
25 |
捐助款项管理 |
条 |
/ |
|
12 |
教育医疗 |
条 |
/ |
26 |
其他服务事项 |
条 |
/ |
|
13 |
社保就业 |
条 |
/ |
27 |
其他公开信息 |
条 |
9 |
|
14 |
民政助残扶贫 |
条 |
/ |
表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
收到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
件 |
0 |
(2)“非本部门掌握”数 |
件 |
0 |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件 |
0 |
|
2、传真、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4)“免予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
3、网上申请数 |
件 |
0 |
(5)其它原因 |
件 |
0 |
|
4、电子邮件申请 |
件 |
0 |
全年收取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0 |
|
5、其它形式申请数 |
件 |
0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0 |
|
本年度不予受理申请数 |
件 |
0 |
2、复制费 |
元 |
0 |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件 |
0 |
3、邮寄费 |
元 |
0 |
|
其中:1、答复同意公开数 |
件 |
0 |
4、其他收费 |
元 |
0 |
|
2、答复同意部分公开数 |
件 |
0 |
全年依申请信息费用免除人数 |
人 |
0 |
|
3、答复不予公开总数 |
件 |
0 |
全年免除依申请信息费用总数 |
元 |
0 |
|
(1)“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表4:申诉情况统计
|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
年度内被提起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
其中: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数量 |
件 |
0 |
|
2、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
件 |
0 |
|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其中: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
件 |
0 |
|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
件 |
0 |
|
3、判决变更的件数 |
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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