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4-1304448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关于《湘潭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起草情况说明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4-05-29 16:15

  现将《关于湘潭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和致人伤亡事故。

  2017年7月1日我县出台了《关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潭县政函〔2017〕28号),禁(限)放区域内全年只有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立春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严格履行职责,推进全县禁燃禁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环保部门监测,我县近几年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3.推进生活源污染整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的餐饮油烟治理闭环管理体系;依法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加大餐饮单位油烟违规排放、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力度。深化露天烧烤和夜市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除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确需外,市州中心城区、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鼓励禁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等相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代为起草了本《通告》。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7日,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启动《湘潭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重大行政决策,接到起草工作任务后,我局迅速行动,借鉴长沙、湘潭市等地禁燃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通告》先后在2024年4月9日发至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易俗河镇等单位征求意见,收到1条反馈意见,采纳意见1条。2024年4月9日—13日在湘潭县政府网发布《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审议稿)听证代表报名公告。4月19日将听证代表名单在湘潭县政府网站公示,未收到对代表异议的反映。于2024年4月29号上午9点在县城管执法局五楼会议室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组织召开《通告》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区及市民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共分为九条,规定了禁燃时间、区域、各部门职责、处罚条款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1.时间。相较于2017年的禁(限)燃通告规定的时间,本《通告》拟定有效期为三年。

  2.范围。平衡人民群众燃放需求和污染防控的要求,以保障县城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为前提,划定县城芙蓉大道以西—湘莲大道以北—涓水流域以东—湘江以南闭合区域范围内为禁燃范围。(与2017年划定的禁限区范围一致)

  3.各部门职责。县城管执法局为禁燃工作的牵头单位。公安、生环、交通、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住建、易俗河镇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执法部门。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火焰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烟花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湘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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