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县市监处罚〔2026〕61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6-04-17 15:20
当事人:湘潭县霞军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MA******P
住所:湘潭县**镇**路**号
投资人:黄**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
2025年7月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调查处置的函》(湘药监流通函〔2025〕3号),线索清单显示湘潭县霞军大药房通过药*忙平台从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香港版“黄道益活络油”共18瓶,该药品涉嫌为假药。2025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香港版“黄道益活络油”。当事人不能提供湖南****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其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案件于2026年4月1日调查终结。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调查处置的函》(湘药监流通函〔2025〕3号)中线索清单显示当事人从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香港版黄道益活络油18瓶。2025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线索清单中的香港版黄道益活络油,当事人确认采购行为属实,并提供了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等资料、药*忙查询采购黄道益活络油订单,不能提供湖南****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2025〕24-28号),要求当事人于三日内提供涉案药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9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2025〕24-58号),限期责令当事人整改。
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现场随机抽查了药品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和购销记录,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药品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及进货台账。
经查:当事人在药*忙平台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香港版“黄道益活络油50mL”,2023年8月15日下单“黄道益活络油50mL”6瓶,购进金额328.8元;2023年10月11日下单“黄道益活络油50mL”6瓶,购进金额321元;2023年11月13日下单“黄道益活络油50mL”6瓶,购进金额321元。以6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均已销售完毕。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1080元。违法所得为109.2元。
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未查到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获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查询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黄道益活络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证明书编号为HKC-01668,为中成药;在中国大陆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C20110004,为中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朱**《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2.本局于2025年7月2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3.本局对委托代理人朱**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黄道益活络油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
4.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等资料18张、药*忙查询黄道益活络油订单情况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在药*忙平台从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的购进价格、数量的事实;
5.本局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2025〕24-28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涉案药品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事实;
6.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县市监责改〔2025〕24-58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未依法核验并保存购进药品随货同行单等材料一事进行整改的事实;
7.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随机抽取“人工牛黄甲硝唑”药品,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该药品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及手写的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要求整改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存在困难的事实;
9.《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途径的事实;
10.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截图1张,证明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未获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信息的事实;
11.本局执法人员查询黄道益活络油产品图片1张、执法人员通过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黄道益活络油截图1张,证明香港版黄道益活络油为药品的事实。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之规定,2026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对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异议)通知书》,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和异议,且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为定案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潭县市监罚告〔2026〕51号),已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香港版黄道益活络油属于药品,且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购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所指的“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采购涉案药品数量不多、金额较小、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药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
2.处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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