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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审批条件》和《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退出条件》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6-07-21 11:25

  《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审批条件》和《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退出条件》

  各乡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局属相关股室、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许可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以及《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湘潭县禁止和限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潭县政通〔2025〕3号)、《应急厅关于印发〈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硬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审批条件》和《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退出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审批条件

  附件2: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退出条件

  湘潭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附件1

  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审批条件

  一、选址

  1.不应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2.不应设置在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燃区及限燃区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不应设置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区域内。

  8.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和消防车辆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9.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一致。

  二、外部距离

  10.与架空电力线距离应符合(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距离 220KV 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不小于65m的要求。

  11.距离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小于50m;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距离不应小于80m。

  12.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重要建筑物,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不得小于100m。

  三、建筑结构

  13.零售场所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且不应大于100㎡。使用面积不大于50㎡的,可设1个安全出口;使用面积大于50㎡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零售场所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m。搬运烟花爆竹和安全疏散门门宽均不得小于1.5m,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14.零售场所应为单层固定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等。单独设置产品储存区的,产品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

  15.零售场所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隔墙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

  四、平面布置

  16.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不得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通道,严禁“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

  五、消防和电气

  17.零售场所内严禁有明火,不得采用产生明火和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18.零售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19.零售场所应当至少配备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大于50㎡的,应当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20.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也可以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线路接头处接线盒、开关、插座及视频监控设备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零售场所不应有电线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安全管理

  21.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销售看护人员应接受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22.制定张贴安全责任制(负责人、销售看护人员)、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五严禁、三务必”)、安全操作规程(查验、拆箱、搬运、堆码)、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联系电话。

  23.零售经营者应将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店内明显位置。

  24.零售经营者应当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登记系统”线上下单采购烟花爆竹,并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25.零售场所设置符合标准规范的视频监控系统,并纳入24小时不间断在线监测预警管控,视频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0天。

  七、其他要求

  2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

  27.申请人被发现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28.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

  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退出条件

  湘潭县境内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注销、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或到期后不再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1.许可证到期后未重新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并取得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1条)

  2.不符合湘潭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16条第1款)

  3.因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情节严重,零售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34条)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37条)

  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硬措施》的通知)

  6.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硬措施》的通知)

  7.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硬措施》的通知)

  8.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业整顿决定的。(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硬措施》的通知)

  9.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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