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1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7 15:08
2024年12月2日,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在路基平整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湘潭县人民政府批准,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分水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列席事故调查组会议,适时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启动问责调查,并对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湖南分水乡矿泉水有限公司“12.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方,于2024年3月18与湖南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公司)签订《年产10万吨矿泉水生产加工一期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由真*公司负责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项目的总体建设,合同约定了真*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承包范围:综合楼和车间。签约合同价格:陆佰柒拾陆万伍仟元,工程工期:4个月,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事发项目为临时增加的附属工程,场内道路平整和硬化由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负责。临时增加的附属工程路基平整未在报建及原设计图纸范围内。附属工程劳务承包给胡某红。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泉水公司)成立于2024年11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某利,(注册资本:102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MACFB*****,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分水乡**村政府办公室206)。经营范围包括:饮料生产;食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2.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股东组成为曹某持股42%,徐某利持股29%,张某良持股29%。徐某利负责公司财务,张某良负责水厂建设相关事宜,曹某负责公司资金筹备。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
3.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11月10日,张某良与胡某红签订了《附属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宿舍楼改造、厂房地坪及甲方要求完成的一切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纯包工,工期为60天,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4.死者基本情况
章某争,男,殁年67岁,身份证号码43032119570*******,湘潭县分水乡**村人。矿泉水有限公司临时工,薪酬标准为120元/半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视频,2024年12月2日13时许,胡某红安排泥工徐某等4人砌墙,运土拖拉机3辆,安排临时工4人(彭某根、章某争、吴某明、彭某归)在办公楼后面进行回填平整土地。14时22分许,章某争背对护坡平整土块时,因重心不稳摔落至护坡下方的硬化排水沟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友徐某立即赶到章某争身旁查明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37分许,青山桥卫生院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对章某争进行急救。14时53分许,120救护车将章某争送至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17时许,章某争因伤势过重在湘潭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12月12日,胡某红和矿泉水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了事故善后处理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章某争家属105万元,事故善后至此结束。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章某争在临边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用人单位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高处坠落时失去有效防护。
(二)间接原因
1.胡某红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其未依法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责任制等职责。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胡某红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胡某红未及时排查在临边施工中存在坠落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胡某红作为现场负责人。未及时纠正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章某争,男,工地临时工。章某争在进场作业时,未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不慎高处坠落至地面受重伤死亡。对该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胡某红,男,矿泉水有限公司附属工程承包人。未依法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责任制等职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 胡某红,系附属工程劳务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承包人要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从业人员严守工作记录;三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落实好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及分水乡政府要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聚焦风险隐患管控。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基础保障到位,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