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24429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湘潭县**锌业有限公司“9·7”车辆伤害 事故调查报告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6-03-30 15:50

  2025年9月7日23时许,湘潭县**锌业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作业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湘潭县人民政府批准,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总工会、易俗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列席事故调查组会议,适时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启动问责调查,并对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湘潭县**锌业有限公司“9·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1)湘潭县**锌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湘潭县**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成立于2006年5月2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武,(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325Q,注册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赋江村**组)。经营范围包括:次氧化锌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炉料的销售;再生资源的回收和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湘环(危)字第(036)号,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23(312-001-23)、HW48(321-003-48321-004-48),有效期为2023年10月7日至2028年10月6日。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锌业共有员工38人,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杨*武任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周**任副组长,组员为杨**、李**、徐**、黄**、唐**、黄**、周**、周**、王*。公司成立了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周*强为部长,李*叶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证书号:240316****1533),黄*华为资料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文件收发、归档、整理工作。

  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各级组织安全职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上下班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等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制度;公司新进员工由杨*武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培训,但日常安全培训未按照《2025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排表》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没有覆盖到全员,全厂共有员工38人,但2025年1月至8月培训人数均未过半,且没有针对进料口操作岗位和装载机驾驶岗位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3)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6月1日,**锌业与何*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2月10日,合同约定何*强的工作岗位为收尘,实际为进料口操作工。

  2024年6月1日,**锌业与周*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2月10日,合同约定周*成的工作岗位为装载机驾驶员,工作区域为厂区车间。周*成持有装载机操作高级证书,证书编号为BJZJ2****0026,发证单位为北京中基建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证日期为2025年3月5日,复审日期为2028年3月5日,有效日期为2031年3月5日。

  (4)涉事设备相关情况

  涉事设备为装载机,系**锌业2019年5月购入,机械型号为CLG855,机械VIN码为DL377857,生产厂家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6日出厂;**锌业于2025年3月、6月、9月对该装载机进行了设备保养。但未检查到装载机右侧反光镜缺失的安全隐患。事故调查组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装载机安全技术状况无异常。(详见附件1)

  (5)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何*强,男,殁年56岁,湘潭县易俗河镇**村人,身份证号码430321********7151,**锌业进料口操作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发前作业组织情况

  **锌业工作分为2班,一班工作时间为11时至23时;二班工作时间为23时至次日11时。事故当天一班现场负责人为唐*雄,装载机驾驶员郭*,进料口操作工何*强;二班现场负责人陈*真,装载机驾驶员周*成,进料口操作工李*。装载机驾驶员和进料口操作工协同配合进行回转窑进料作业,其中,装载机驾驶员负责进料,进料口操作工负责进料口疏通,两者在同一区域内作业。

  (2)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7日22时40分许,一班进料口操作工何*强打电话给二班进料口操作工李*,告知堆料区上方有一块石头,请求其帮忙,李*到达现场后,两人无法搬动该石头,李广让何*强先下班,自己提前接替其工作;22时45分许,何*强离开工作岗位,前往公司澡堂洗澡。23时许,周*成驾驶装载机进料时将洗完澡准备回原岗位作业场所更换衣物的何*强撞倒。

  图1:何*强在洗完澡后返回岗位线路图

  图2:何*强行驶线路和事故发生位置图

  图3:装载机撞倒何*强部位图

  (3)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23时05分许,周*成拨打杨*武电话报告相关情况,23时09分许,唐*雄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3时20分许,湘潭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23时25分许,何*强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

  (4)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7日23时38分许,杨*武将事故信息报送易俗河镇人民政府,9月8日0时许,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抵达事故现场,确认情况后,将事故信息报送至湘潭县应急指挥中心。1时48分许,湘潭县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情况报送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

  (5)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卫健部门、易俗河镇人民政府根据自身职责对事故处置到位。**锌业如实向政府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迅速组织对事故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

  (6)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9月8日,**锌业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共计赔偿家属128万元,事故善后处理至此结束。

  (7)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锌业西北方材料厂房,厂房呈东西走向,西北角堆放矿物材料。北侧为设备厂房,装载机位于厂房偏南,车头朝东,车尾朝西。距离厂房北侧矿物材料192CM、西侧矿物材料364CM处有一滩血迹。装载机右侧反光镜缺失,作业场所无可以适用工作环境的照明。

  图4: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5:涉事装载机

  图6:现场工作环境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1、违规作业。周*成驾驶装载机作业时,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提前观察周围环境和鸣笛示警,未与行人保持足够安全距离。2、违规进入。何*强违规进入装载机工作区域,严重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物的不安全状态。涉事装载机右侧反光镜缺失,导致作业人员无法及时全面的关注作业区域环境。

  (2)间接原因分析

  **锌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1.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锌业未全面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全厂共有员工38人,但1月至8月培训人数均未过半。安全培训教育未按照《2025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排表》进行开展,未针对进料口操作岗位和装载机驾驶岗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未依法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锌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做好进料口操作人员和装载机工作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作业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主要负责人未严格依法履职

  **锌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5年3月12日,湘潭县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印发《易俗河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其中对**锌业检查时间为3月、9月。易俗河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6日前往**锌业开展执法检查,未发现问题。经调查发现,本次执法检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检查内容不全面。执法人员检查内容未按照《易俗河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中所规定内容检查,仅检查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企业安全培训情况。二是执法检查不仔细。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发现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何*强,男,**锌业进料口操作工。何*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入工作区域,被装载机撞倒致死。对该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人员

  周*成,男,**锌业装载机驾驶员。周*成在驾驶装载机作业倒车时,未提前观察周围环境和未鸣笛示警,未发现何*强进入装载机作业区域,撞倒何*强致其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锌业。未针对性对进料口操作工和装载机驾驶员等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按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和作业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系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建议由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杨*武,男,**锌业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四)对相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石*,男,易俗河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检查未严格按照《易俗河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检查内容检查。依法履职不力,建议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对其调查处理。

  2.谭*熙,男,易俗河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检查未严格按照《易俗河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检查内容检查。依法履职不力,建议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对其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锌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必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巡查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依规依标准组织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和作业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生产作业现场风险辨识;要强化安全培训,提高从业安全素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有针对性对不同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易俗河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切实提升执法水平,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内容,认真仔细规范的开展执法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等方式,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湘潭县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开展指导执法工作。组织对全县范围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企业加强应急处置知识教育,严厉纠正“三违”行为,查摆和整改工艺缺陷。持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以案示警,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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