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71095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湘潭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5-04-28 16:10

  一、黎某湘、周某华等人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易俗河镇高岭村宽塘组有人在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即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湘潭县应急管理局遂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经调查查明,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8月1日周某华、谢某、黎某湘等人未经许可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高岭村宽塘组一自建房内非法生产冲天炮半成品。对现场扣押用于生产制作冲天炮的黑火药等原料进行取样送检,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生产现场发现的疑似混合药(22.75kg)系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冲天炮半成品含有烟火药(100314.76g)具有燃烧爆炸性,引火线(263盘)含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09〕18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处理情况】8月14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以黎某湘等人非法生产、储存爆炸物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湘潭县公安局已于8月16日对黎某等人以“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品案”刑事立案。2024年8月主犯谢某、黎某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专家评析】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需要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需要满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条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黎某湘、周某华、谢某等人未经许可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高岭村宽塘组一自建房内非法生产冲天炮半成品。对现场用于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进行查封、扣押。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黎赣湘、周湘华、谢卢等人未经许可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高岭村宽塘组一自建房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视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何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案

  2024年1月9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开展烟花鞭炮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发现云湖桥镇新中塘村星立组韩某某家自建养猪屋存放大量疑似烟花爆竹原料及部分半成品。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潭市湘潭县)应急查扣〔2024〕1 号),联合云湖桥镇应急办及当地派出所民警对非法生产场地及现场原材料和雷鸣半成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清点,现场查获的生产爆炸物(雷鸣)原材料包括工业高氯酸钾82公斤、铝镁合金110公斤、硫磺12公斤、珍珠粉6公斤、雷鸣半成品146袋(每袋16饼/每饼61个合计142496个)、雷鸣空饼20袋(每袋16饼/每饼61个合计19520个)、疑似烟火药11.35公斤、电子秤1台。并安排专业车辆转运进行证据保存,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后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现场查扣的疑似烟火药共计11.35公斤,系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雷鸣半成品内含有烟火药118271.68g,具有燃烧爆炸性。

  2024年1月11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对何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8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湘潭县公安局审查;2024年1月22日,湘潭县公安局对何某等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5月23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潭县检刑诉[202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庚、何某犯危险作业罪,于2024年7月4日以潭县检刑变诉[2024]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起诉罪名变更为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2024年8月9日,湘潭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庚、何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决(刑事判决书[2024]湘0321刑初194号):该案主犯黄某庚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何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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