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县委办公室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潭县办〔2024〕8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4-05-24 11:00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经开区各局室: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湘潭县委办公室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47号,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23号)精神,不断完善统计监督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统计现代化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统计监督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不断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统计监督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1.常态化开展学习教育。通过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党组)会议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点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统计方面重要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统计法学习纳入县委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

  2.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切实提高全县各级各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力度。县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集中培训、统一授课、上门指导等方式,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力度,坚持对全县“四上”企业、投资项目单位、乡镇、天易经开区、相关部门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

  (二)依法履行统计监督职能

  3.加强对经济运行态势的监督。县统计局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加强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统计监督。县统计局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信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做好发展态势跟踪监督,做好相关领域统计监测,准确掌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和制约发展的问题短板,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参考建议,为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供信息支撑。

  4.加强对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要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要求作为统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对照国、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县委县政府“三提一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开展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客观反映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及实际效果,强化统计监督对重大政策执行“推进器”的职能作用。

  5.加强对重大目标实现进程的监督。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目标和重要领域开展统计监督。围绕“十四五”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及重大目标实现进程,动态监测相关指标完成情况,针对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及时做出统计监测评价及预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为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目标提供统计支撑。

  6.加强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县统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单位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情况,确保各类调查项目规范、合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扰、不受侵犯;监督检查统计执法开展情况,做到统计执法合规、执法必严、查处到位;监督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建立情况,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三)改进统计监督方法

  7.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发挥统计监督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的优势,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推进统计监督体系建设,把统计公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知晓和敬畏统计法律法规,遵守统计方法制度,做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管统;综合运用制约、激励、问责、公开等权力控制机制,有效监督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调查组织、统计数据生产、统计数据发布等统计领域公权力运行情况。

  8.增强统计督察效能。重点针对统计督察,结合巡视巡察开展的统计专项监督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等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强对督察整改工作进展、重点任务落实、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的监督,通过通报、约谈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利用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数据质量核查、“双随机”抽查、统计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全覆盖。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不断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9.依法开展统计监测评价。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高效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和短板弱项。承担指标评价任务的县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发挥部门统计监测职能作用,建立部门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准确提供指标评价结果。要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

  10.改进和完善各类绩效考核办法。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突出重实干、重实绩导向,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县直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有关考核评价制度办法,优化考核指标,改进考核办法,不得把统计机构作为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持续纠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

  11.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县统计局负责全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要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巡视巡察、专项治理、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加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通报曝光力度,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加快统计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法治建设中的应用,提升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能力。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严重失信企业,及时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意见》有关要求,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要支持县统计局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法治监督机构,配齐配强统计法治监督人员,确保县统计局能独立开展统计执法。

  (四)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12.加强统计监督与巡察监督协作配合。根据中共湘潭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潭县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统计局工作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县委巡察办、县统计局要加强信息互通,互相提供监督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线索和有关情况,加强成果运用。县统计局及时向县委巡察办提供被巡察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健全和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提出需要巡察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充分发挥统计部门专业优势,将业务精、能力强的统计业务骨干推荐到县委巡察人才库,参加县委相关巡察工作。

  13.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县统计局要加强与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健全完善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要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方面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到位。积极推动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协同,及时通报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和案件查处重点难点问题。

  14.加强统计机构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协调。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坚持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县委组织部在酝酿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选时,要书面征求市统计局党组的意见;乡镇、天易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在调整本单位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时,要书面向县统计局报备;乡镇、天易经开区产业发展局统计工作负责人和统计员变动前,要书面征求县统计局的意见。县统计局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提供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立案、处理结果等信息,反馈有关统计评价结果以及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涉案的领导干部情况。要将统计监督结果及落实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励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县委组织部要严格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

  15.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财政审计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强化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信息互通、监督衔接,共享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等重要问题线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县统计局进行查处,县统计局要将查处情况反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16.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县统计局要加强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会商研判,有效运用各类数据资源,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对综合绩效评价中相关指标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把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统计监督。县统计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多发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统计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二)切实推动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重大问题。县统计局要加强统计监督各项重点工作的协调调度,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明确要求,努力推动全县统计监督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三)强化学习宣传。要把统计监督宣传与普法宣传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统计监督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等解读力度,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不断提升统计监督的知晓度、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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