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湘潭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的通告 潭县政通〔2024〕1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4-03-26 10:00
为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有效减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确保群众生产生活和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的规定,决定对我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逐步退出。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湘潭县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3.居民集聚区、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
4.风景区、公园、名人故居、文物遗迹保护区域;
5.县域内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沿岸1000米、县域内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沿岸500米范围内;
6.县域内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区;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下列区域为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居民集聚区、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风景区、公园、名人故居区域、文物遗迹保护区域等外延500米范围内;
4.涓水、涟水沿岸500米范围内。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法律政策规定,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现污染物有效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其他事项
1.本通告所指畜禽是指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及特种畜禽。
2.本通告所指畜禽养殖场(户)分类标准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执行。
3.湘潭县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查询。
4.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的通告》(潭县政函〔2017〕78号)同时废止。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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