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及重点管控区的通告 潭县政通〔2025〕2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5-07-01 11:13

  为促进我县秸秆综合利用,规范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湘环发〔2025〕43号)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及重点管控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及重点管控区

  全县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全县行政区面积2132.8平方公里,包含17个乡镇,辖区耕地总面积94.49万亩,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100%。

  重点管控区域包括县城区及外围不少于5公里范围,县域内高速公路、铁路(高铁)沿线两侧不少于2公里范围,国道、省道公路干线沿线两侧不少于1公里范围。

  二、有关管控要求

  (一)全县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秸秆禁烧管理。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采取安全可控措施,由当地乡镇组织有序焚烧,但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2.预报或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期间;

  3.18:00至次日8:00的夜间时段;

  4.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村(居)民露天焚烧病虫害秸秆,应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焚烧地点及时段,并在收到村(居)民报告后五日内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秸秆禁烧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点管控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公布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主体单位信息,引导秸秆离田利用。

  三、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