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县政办发〔2022〕6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2-05-26 14: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经开区各局室,县属和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分中心和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湘潭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县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规范管理、服务集成、信息共享、统一考核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政务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政务服务中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县政务服务大厅日常管理的事 务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县政务服务大厅“三集中三到位”“放管服”“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二)研究制定和推动落实县政务服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
(三)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做好县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监督考核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县政务服务大厅的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做好县政务服务大厅日常事务管理和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六)负责受理关于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进驻部门单位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和社会便民服务事项实施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承担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工作。社会便民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应大力推进行业服务便民高效化,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便民服务。
第三章 事项进驻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依职权类行政权力事项、依申请类公共服务事项和主动服务类公共服务事项。其中,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面向企业或群众提供审批服务的其他类别的政务服务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授权到位、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原则,以“清单之外无事项、大厅之外无审批”为要求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因涉密、涉及公共安全以及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能进驻大厅办理的,需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提出相关理由和依据,报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条 进驻部门单位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优服务”的工作要求,对进驻事项逐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实现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事项编码、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提交材料、表单内容及办理结果等要素全县统一,同时按要求统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同步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进驻事项因依法需要取消、新增、变更的,由进驻部门单位按程序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及时调整到位。
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同步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管理。
第四章 人员进驻
第十三条 进驻部门单位应当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能够满足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原则上行政审批服务股室人员成建制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进驻人员名单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核备案并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首席代表应当是进驻部门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进驻人员不再承担进驻部门单位的其他工作,常驻窗口工作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在岗期满2年,人员调整应在保持审批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进行,报经县行政审批局同意。
第十五条 进驻部门单位选拔任用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进驻人员。对不能胜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县行政审批局有权要求进驻部门单位更换人员,进驻部门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进驻人员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大厅各功能板块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要求,合理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实现功能板块内综合受理窗口无差别受理。
第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大厅按照《湖南省“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规范》,推行“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受理、一次联办、一次送达”服务。
第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完善预约办理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供帮代办服务,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进驻部门单位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负责管理本单位进驻人员和事项,执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大厅审批,代表本单位参与县政务服务大厅各项工作调度,推进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制办理,实行并联审批、“一件事一次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大厅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为支撑,推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同一标准、整体联动、全程网办。进驻部门单位应使用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负责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及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进驻部门单位政务服务的日常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的行政效能“红黄牌”电子监管功能模块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功能模块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驻部门单位应充分运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材料等手段优化、简化办事服务,及时将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电子化并上传至“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的共享应用。
第二十四条 进驻部门单位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能够从“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进驻部门单位自建办事系统,需按照“统一入口、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事项、统一办件数据、统一电子证照、统一‘红黄牌’电子监管、统一‘好差评’”的“七统一”要求,做好与“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系统对接、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县政务服务大厅拓展微信小程序、政务服务门户网、24小时自助终端等多元化办事渠道。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大厅作息时间统一实行“朝九晚五”作息制,即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
第二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文明服务、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进驻部门单位和人员按照县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标准提供各类政务服务,县政务服务大厅服务标准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制定。
第三十条 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统一着装,除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规定着装外,其余窗口进驻人员实行服装统一,两年一换,由县行政审批局统筹落实,费用列入县行政审批局年度预算,特殊原因需调整工作人员,其工作服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作期间,应统一佩带工作证(牌)上岗。
第三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开展礼仪培训,提升进驻人员形象,提高语言表达能力,规范工作行为举止。
第三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国防教育等系列活动,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宣传教育贯穿县政务服务大厅行为管理规范中。
第三十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县政务服务大厅组建专门志愿者服务队伍,传播文明理念,倡导互助精神,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全县行政效能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对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进行监管、检查、考核、督办,探索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制定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单位和进驻人员监督考核办法,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和行政效能电子监管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下政务服务事项的进驻、调整等情况;
(二)进驻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变更情况;
(三)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预审、受理、办理等环节实施情况;
(四)进驻人员日常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和仪容仪表情况;
(五)政务热线咨询投诉处理、企业和群众反映“办不成事”问题处理情况、行政效能“红黄牌”电子监管和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县行政审批局责令整改或建议进驻部门单位予以调整。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进驻部门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作为“放管服”改革、“一件事一次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人员实行统一考核(考核对象为进驻部门单位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挂钩。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由县财政参照一类单位标准列入县行政审批局年度预算,由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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