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4-07-10 16:1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湘潭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湘潭县人民政府提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由湘潭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务公开办)统一受理,并按本制度依法办理。全县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办在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湘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申请方式等。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申请、邮政寄送、在线申请等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湘潭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地址:www.xtx.gov.cn),同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应同时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当面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名(盖章)认可。对寄到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第一时间转县政务公开办。

  第五条 县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部门起草、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县政务公开办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提请县政务公开办主任批准后,连同《申请表》复印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以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保存,由此产生的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县政务公开办交由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办理,该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接受交办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为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交办后 1个工作日内退回县政务公开办,并附书面理由和转办建议;对因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应在收到交办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意见反馈至县政务公开办,县政务公开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接受交办的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及时报县政务公开办,由县政务公开办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过程及时限规定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交办的部门应代表县人民政府起草拟答复意见,拟答复意见及有关信息资料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保密审查,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收到交办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县政务公开办。拟答复意见应根据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同情况,明确不同的处理意见,例如全部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不属于县政府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等,对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应附法律依据及合理理由。

  对于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县政府公开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第八条 县政务公开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拟答复意见,起草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救济渠道、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答复书经审查后,按程序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加盖“湘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政务公开办主任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县政务公开办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行领取、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条 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所涉材料,包括依申请公开件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部门的拟答复意见、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政单据、确定受理时间的录音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做到一案一号一档,逐步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

  第十一条 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发的县人民政府行政应复应诉案件的承办,按照《湘潭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潭政办发〔2017〕65 号)执行。

  因县政务公开办工作原因导致未答复、超期答复引发的案件,由县政务公开办承担出庭应诉工作。

  职能部门参与协办的案件,由县政务公开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出庭应诉工作,其中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程序部分的答辩举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体内容的答辩举证。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的执行,由县政务公开办和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责任负责落实。县司法局负责行政应复应诉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因职能部门答复内容问题导致败诉的,由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考核责任。

  以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引发的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实体内容的答辩举证,考核责任划分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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