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何海军
地址:湘潭县雪松中路849号
邮编:4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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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湘潭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使用县文物局牌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三)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四)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等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产业发展。
(五)指导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
(六)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旅游、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七)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对外合作和交流,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安全责任落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全国、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协调和指导利用文物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负责权限内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相关工作。
(九)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一)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协调、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统筹协调全县体育事业和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家级、省、市、县级体育竞赛。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
(十二)培养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人才,加快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加快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融合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文物)、旅游、体育资源,健全现代文化(文物)、旅游、体育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本部门重要调研和重要文稿撰写工作。督查、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文秘、信息、档案、保密、纪检、后勤、安全、保卫、综治、信访、维稳、防邪、接待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统筹协调系统及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二)公共文体股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配合全县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省、市、县级竞技体育比赛。指导学校、企业、机关、农村和残疾人做好体育工作。指导办好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培训好体育骨干和后备人才。
(三)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拟订全县文学、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组织参与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传播工作。
(四)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股
拟订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开发战略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对外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牵头组织旅游体育产业统计工作。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等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文化(文物)、旅游、体育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审查、申报及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备案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参与监督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等级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区(点)、旅行社的评定或申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和红色旅游发展工作。
(五)政策法规股(审批服务股)
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管理规范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参与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办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执法案件决定、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承担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本单位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相关工作。组织本单位法治教育和宣传培训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推进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指导监督市场综合执法,协助处理执法争议案件。对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指导监督规范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协会。拟订全县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传输机构及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等广播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指导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安装和接收。按照授权范围负责统一受理、办理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统筹协调相关股室审批服务业务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限时办结。参与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审联办工作,按照联审决定受理、办理本部门有关手续。
(六)文物管理股
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安全责任落实。统筹管理指导全县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工作。承办文物保护工程相关审核、审批,指导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管理、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和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抢救性发掘工作。组织市级、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承担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管理工作。统筹管理指导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工作。管理全县流散文物,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征集社会文物。组织指导文物数字化展示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管理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七) 计划财务股
负责部门预决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上级和县本级下达的各项行业内专项资金。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协同有关方面承担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承担县本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财务统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实施机关、系统日常监督、目标责任考核及系统人员评优、评先和奖励工作。负责系统人才队伍的培训、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九)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股(人事股)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创文创卫等工作。负责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工、青、妇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工、青、妇工作。
(十)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和发行单位变更审批;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集中行使对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⑶负责组织全县文化市场治理、综合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办国家、省、市有关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⑷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组织对旅游行业进行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规、违法事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监管和查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版权、网吧、娱乐、电子游戏、演出、艺术品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出版和发行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以及印刷企业的设立、印刷等管理;负责查处非法设立广播电视机构、非法安装、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负责查处信息网络传播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⑸负责受理并查处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一)旅游服务中心
负责旅游咨询服务、旅游集散服务、旅游应急救援服务和旅游购物服务;负责制定全县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湘潭县旅游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制作、发布旅游信息,宣传推介全县旅游产品,指导全县旅游企(事)业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组织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等级考试认证等工作。负责行业内技能比赛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受理旅游投诉和举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突发旅游事件的处理。
(十二)县图书馆
有效开展县域古籍和地方文献收集、保护和利用工作,保存和合理利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综合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地方文献图书、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电子阅览室、多媒体厅等阵地服务开展社会教育,提供文化服务;通过文献资源的再加工开展参考咨询服务,传递科学情报,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通过展览、讲座、读书活动以及各类培训,开发智力资源;对乡镇、社区、村、学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图书馆合理利用进行指导,帮助开展公益便民服务。
(十三)县文化馆
普及全民审美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指导开展全县艺术教育,培养群众文艺骨干和艺术后备人才,组织举办、辅导各种形式的公益群众文化活动,积极提供群众文化服务。
(十四)县博物馆
贯彻执行文物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拟订全县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利用、宣传等业务工作;依法对全县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进行管理监督;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齐白石故居管理和周小舟故居管理所,分别负责齐白石故居、周小舟故居、尹氏宗祠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维护和使用。
(十五)湘潭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
负责中心所属场馆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为市民体育健身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为体育赛事提供场馆服务。宣传全民健身,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活动。举办各类健身运动项目的培训,推广全民健身科普知识,推动体育健身运动服务业的发展。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数据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推广活动,打造湘潭县特色文化艺术品牌。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逐级申报、认定、评审、公布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保护传承与研究开发。负责全县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从业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学术研究,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湘潭县体育彩票中心
承担全县体彩市场的规划、网点审批、销售管理、营销培训等事务性工作。宣传体育彩票。负责向省体彩中心申报销售账户注册工作和30万元以下中奖奖金的兑付,终端机的运行、维护、维修及服务工作。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