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6-09-30 10:49
一、划定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量大、作业范围分散,是大气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有效管控移动源污染、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过程
2026年4月,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就《通告》草案征求县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结合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分别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告》于2026年9月18日印发,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26年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第九点明确要求:“优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更新和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将工地、矿山、港口、机场、重点行业企业和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全部纳入排放控制区,禁用国Ⅱ及以下和未联网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的限值、测量方法及检验规则,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提供技术标准依据。
四、高排放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混凝土泵送车、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内燃桩工机械、柴油装卸机械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两类:一是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X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和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使区域范围
《通告》规定湘潭县全域禁止使用国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县城部分区域(指湘潭县与株洲分界线以西、湘莲大道以北、洛口大道以东、湘江以南合围区域)以及县域范围内的工地、矿山、港口、重点行业企业和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排放标准(含X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对执行应急、抢险、抢修等任务的机械给予豁免,但要求优先选用低排放机械,兼顾了环保要求与实际工作需要。
六、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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