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湘潭县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6-01-09 10:14

  一、关于修订完善《湘潭县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因《湘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潭县农联〔2022〕19号)到期,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本《意见》。

  二、《意见》是如何起草的?

  《意见》是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标对表国省市文件精神,由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起草,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意见》征求了县纪检监察、审计、民政、林业、乡村振兴等部门和乡镇的意见,并针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共分为十二章七十八条。

  主要内容之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财务管理职责。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村民委员会和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委员会、村务(居)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主要内容之二规范了会计核算和各类财务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应当分账进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应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并纳入省“互联网+监督”监管平台管理。农村集体资源发包、货物或服务招标采购和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等,应当坚持公开、透明、效益原则,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招投标平台进行,严禁私自、变相交易或违规处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主要内容之三加强了风险管控和审计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规范举债管理程序,严格村级债务申报审批,从源头控减新债。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因地制宜制定化债计划,实行“一村一策”。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或理事会选举之前公布。

  四、《意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湘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潭县农联〔2022〕1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