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解读《关于划定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区的通告》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5-04-07 15:41
一、我县为什么要划分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区?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哪些属于高污染燃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为禁售禁燃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高污染燃料。
三、我县哪些范围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滨江路-湘潭县第二自来水厂-凤凰路-芙蓉大道-紫竹路-湘莲大道-县道X015-涓江路-滨江路的闭合区域。
四、违反《通告》规定有什么后果?
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县人民政府相应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五、《通告》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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