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解读《关于调整湘潭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的通告》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4-03-15 10:34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原《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的通告》(潭县政函〔2017〕78号)已过五年有效期,现结合我县现行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要求,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
二、通告出台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文件,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通告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该通告,我县禁养区范围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2、湘潭县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3、居民集聚区、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
4、风景区、公园、名人故居区域、文物遗迹保护区域;
5、县域内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沿岸1000米、县域内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沿岸500米范围内区域;
6、县域内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我县限养区范围为:
1、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居民集聚区、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风景区、公园、名人故居区域、文物遗迹保护区域等周边500米范围区域;
4、县域内涓水、涟水沿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适养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
五、管控要求
1、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逐步退出。
2、限养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限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3、适养区: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法律和政策规定。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现污染物有效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适用对象
本通告中畜禽是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及蜂、蚕生产经营,适用本有关规定。
本通告中畜禽养殖场(户)是指单一畜禽种达到《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划分标准的,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的通告》(潭县政函〔2017〕78号)同时废止。
湘潭县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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