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56739 发文日期:2026-09-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湘潭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DR—2026—00001 时 效 性:2031-10-10
文号:潭县政通〔2026〕1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9-18 10:39 信息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1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混凝土泵送车、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内燃桩工机械、柴油装卸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登记,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1.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X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和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湘潭县全域禁止使用国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县城区域以及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排放标准(含X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县城区域指湘潭县与株洲分界线以西-湘莲大道以北-洛口大道以东-湘江以南合围区域。重点场所指县域范围内的工地、矿山、港口、重点行业企业和物流园区等。

  三、执行应急、抢险、抢修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

文件下载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