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68530 发文日期:2025-04-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湘潭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DR-2025-00001 时 效 性:2030-04-07
文号:潭县政通〔2025〕1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4-07 15:24 信息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点击量:1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划定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为禁售禁燃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高污染燃料。

  二、禁售禁燃区范围

  滨江路-湘潭县第二自来水厂-凤凰路-芙蓉大道-紫竹路-湘莲大道-县道X015-涓江路-滨江路的闭合区域。

  三、禁售禁燃区管理

  (一)禁售禁燃区禁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烧设施,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2个月内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在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前,有关企业必须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杜绝发生废气影响环境和扰民现象。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县人民政府相应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潭县政函〔2019〕70号)废止。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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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区的通告(潭县政通[2025]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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