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10:3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 点击量: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经开区各局室,县属和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4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预警变更
4.6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5.2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5.3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5.4红色(Ⅰ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5.5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8.2资金保障
8.3技术保障
8.4通信保障
8.5宣传保障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9.2预案培训
9.3预案管理
9.4预案实施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污染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23〕53号)、《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9〕6号)、《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22〕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潭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省、市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上级标准。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湘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其下级应急预案包括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指导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1.5.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及时接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1.5.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全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部门工作负责人和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贯彻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县及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减排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县指挥部授权,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组织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按照市级预警信息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等相关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停课、停操等应急措施。
县科工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期间错峰生产、限产停产有关企业实施方案及名录,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停产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社会治安、交通管制、错峰运输和车辆限行工作,严厉打击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对全县各基建工地以及水泥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县交通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和港口码头的监管;强化公共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负责督促落实交通运输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和沙场的扬尘控制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推广秸秆还田等资源化利用途径。
县卫健局: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县城管执法局: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基础上,采取无尘清扫方式;增加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和道路洒水抑尘作业;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监督沿街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禁止露天烧烤、大排档营业。负责督促落实园林、绿化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4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主要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评估提供专家会商意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牵头,县科工局参与,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县住建局负责编制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编制更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和渣土处置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更新土地整理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县交通局负责编制更新交通建设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更新水利建设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底前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组织专家组定期审核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比例。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生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数,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单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环大气〔2017〕86号)及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构建不同预警级别下分级预报会商机制,建立空气质量预报平台,每日预测预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或监测AQI小时均值大于200时,应当及时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会商。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当预警能力不够时,依托上级预警体系。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分为: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15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发布常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时,增加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或建议,不启动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Ⅰ级)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且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在发布常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时,增加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或建议。
当接收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指令,按省、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级别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3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要实时会商。接收到省、市指挥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必要时,可以请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专家组参与会商。
4.4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黄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发布。预警信息采用如下方式发布:县指挥部办公室制作预警信息发布单,预警信息发布单经审核、签发后,通过电子公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发布;县科工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县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5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预测应当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6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指挥部依据批准权限发布预警解除信息。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响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2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5.2.1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夏天可将空调适当调高1-2℃,冬天可将空调适当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全县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10%以上。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工业企业的停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预先调整生产计划。
(2)建筑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县重点工程、特殊工艺外,县城区建筑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工地停止渣土施工和运输、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3)城市道路。城区城市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3次,重点道路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4次。
(4)移动源。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
5.2.4监督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工业大气污染源、加油站、非道路移动机械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住建、城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增加建筑工地、渣土处置工地、矿山露天开采场地等检查频次,确保洒水降尘措施落实到位。城管部门增加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物资运输车辆检查频次,确保物料密闭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增加禁止焚烧垃圾、餐饮油烟污染源、露天烧烤和城市道路清洁措施检查频次。公安部门加大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禁燃查处力度。农业农村部门增加禁止焚烧秸秆的巡查频次;生态环境、交警部门增加机动车排放上路检查频次。
5.3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5.3.1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在III级防护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建议一般人群室外活动与户外作业佩戴口罩;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5.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建议性减排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意识。
5.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全县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20%以上。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2)建筑施工工地。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城市道路。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城区重点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5次。
(4)机动车。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等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频次和运营时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5.3.4监督管理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生态环境、交警部门联合检查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指导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会同县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根据应急响应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
5.4红色(Ⅰ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5.4.1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在II级防护措施基础上,建议中小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措施;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5.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企事业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5.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全县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30%以上。
(2)建筑施工工地。强化Ⅱ级响应措施。
(3)城市道路。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城区城市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4次,城区重点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5次。
(4)机动车和船舶。城区过境柴油车绕行疏导;200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5.4.4监督管理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交警部门开展城区过境柴油车绕行疏导措施。交通部门检查200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会同县气象局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参与会商。县指挥部督促指导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派出现场小组和技术力量,赴各乡镇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县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5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接收省、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按时参加省、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联合预警会商;密切与周边县区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收到省、市指挥部的预警指令后,及时启动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
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监测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县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县气象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综合分析、应急处置人才队伍。
8.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给予统筹安排。
8.3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8.4通信保障
建立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减排单位联络网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8.5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普及相关科学知识,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5响应级别调整与
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5响应级别调整与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
9.2预案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9.3预案管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牵头负责全县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
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工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高绩效等级,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对于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时段管理,并加强执法监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县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4预案实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A级、B(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最低等级核定。
10.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湘潭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潭县环委办〔2018〕98号)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指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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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湘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