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4-1292377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发布目录:医疗保险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乡村振兴局 湘潭市总工会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潭医保发〔2023〕33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4-04-03 15:29
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困难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将《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高于1万元的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范围:累计自付门诊医疗费用高于1万元的,纳入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范围(门诊医疗待遇按照湘医保发〔2022〕57号执行)。
自2023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湘潭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原规定的按原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33个病种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明确救助标准
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高于1万元的部分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救助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三、优化救助申报审核流程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严格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申报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1月31日前申报、3月31日前完成结算。各县市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稳妥开展第三类对象救助。
四、加大救助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要根据政策标准,科学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测算,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确保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到位,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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