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62150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发布目录:医疗保险

湘潭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12月份门诊慢特病评审鉴定的通知

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x.gov.cn 发布时间:2023-12-01 10:47

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52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2号)要求,现就2023年12月 慢特病门诊评审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1、新增:符合特殊病种范围、为我县2024年度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参保对象。

  2、复审:2023年12月10日前,接到乡镇医保站或单位人事部门通知的已有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另见复审通知和名单表)。

  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参保患者满意度,结合湘潭县实际情况,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资格复审采取抽审方式进行。

  抽审病种范围:

  1.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按照单病种结算的除外)、血友病(急性出血期)3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人员全部进行复审。

  2.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肾病综合征、克罗恩病、中重度银屑病、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视神经脊髓炎9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人员中70岁(含70岁)以下的全部进行复审。

  3.高血压病 3 级、糖尿病、冠心病、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意外、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8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人员中45岁(含45岁)以下的全部进行复审。

  4.80岁(含80岁)以上门诊慢特病待遇人员通过医保系统参保数据,核实参保状态,确认待遇享受的延续性。

  二、评审时间

  2023年12月1-10日初审医疗机构(湘潭县人民医院、湘潭县中医医院、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医保站)受理复审资料,12月中旬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专家集中评审。逾期未复审的将影响2024年度慢特病待遇享受。

  三、评审资料

  近两年医疗机构门诊复查资料或既往住院相关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并附联系电话。(新增人员附相片一张)

  四、评审流程

  1.申请。评审对象于2023年12月1-10日到初审医疗机构领取《湘潭县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复审资料至初审医疗机构专家处。

  2.受理及初审。初审医疗机构专家认真核对复审资料并填写申请表。参保人将专家填写后的申请表及复审资料交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初审。

  3.专家评审。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于12月中下旬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4.系统录入并归档。湘潭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将评审通过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5.结果领取。初审医疗机构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工作要求

  1.规范资料申请。初审医疗机构专家需详细询问参保患者的真实病情,认真核对复审资料,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

  2.组织专家复核。初审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人员应认真初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核对专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复审资料一并收集,同时形成《慢特病门诊待遇申请花名册》。

  3.严格评定标准。评审专家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病种范围和纳入标准等进行评审,不得任意放宽标准。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资料,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一定比例抽取复核。复核发现有不符合评审要求但审批通过的,将取消该参保患者此次评审通过的待遇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优化医保服务。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优化门诊慢特病复核流程,设置门诊慢特病服务窗口,为慢特病患者提供优质的评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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